
留言时间 | 2021-12-29 |
留言内容 | 2021年6月21日贵局出台了《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》,其中第四条第三款规定,有明显品牌标识,但无法查清规格的,按该品牌的上一年度平均批发价格做为基准价格。这条规定当中,具有明显品牌标识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可以确认:
1、只能通过条形码。 2、可以通过卷烟的外包装品牌LOGO。 3、通过散支卷烟的滤嘴棒上的品牌标识。 4、其他方法。 以上方式是否都可以。请给与明示。 目前很多涉烟案件当中,如果没有条形码,一律按无品牌无规格的卷烟处理,并出具价格证明。这种价格认证方式是否符合原国烟计(2011)73号文和最新的国烟计(2021)93号文的卷烟价格证明规定? |
问题分类 | 业务咨询 |
处理状态 | 已办结 |
回复时间 | 2022-01-05 |
回复单位 |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|
回复内容 | 您好!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、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10〕7号)和《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》(国烟计〔2021〕93号)未规定确认涉案卷烟品牌规格的具体方式。实际工作中,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可结合条码、包装等情况综合判断品牌规格,并按上述规定出具零售价格。感谢您的咨询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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